明朝的监察制度与司法制度犹如一副历史织品穿越时空展现着历代君主的智慧与治国方略
朱元璋即吴王位时便设置了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以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他指出:“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不得委靡因循以纵奸,不得假公济私以害物。”
洪武十三年(1381年)罢御史台。十五年置都察院,将其职权扩展至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监察机构。在都察院下设浙江、河南、广东、广西、山东六道监察御史,每道设一人,其职责为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除都察院系统外,对应于中央六部,还创立了拥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其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这批给事中的职责包括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并对内外所上章疏进行抄出分类处理。
明代的这套监察制度不仅有效地惩治了贪污腐败行为,而且还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后世留下了一份宝贵的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