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中法天津条约
鸦片战争时期的中国一度落后,饱受侵略,加之清政府的软弱无能,中国签订了大量丧权辱国的条约,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主权和领土完整收到侵略,而《中法天津条约》就是其中一条条约。那么《中法天津条约》签订的背景如何,又是在何时签订,条约的主要内容又有些什么呢?
1858年6月27日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攻陷大沽炮台后,进逼天津,清政府即派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今日签订城下之盟——《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共42款。
另附《和约章程补遗》。主要内容:一、法国公使驻北京,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二、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
三、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四、法国人可在内地游历,可在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学校、坟地、仓库等,中国地方官对破坏法人的中国人应予严惩。
五、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六、法国兵船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七、确定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八、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00万两。
签署《中法天津条约》是清政府在法国侵略者的威逼下签订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中法天津条约》的签订,是对中国主权的进一步破坏。通过这个条约,中国开放新口岸,允许内江通航通商,使法国殖民者可以进一步进入中国进行掠夺,给中国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加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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