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监察制度与司法制度犹如一副精致的织品每一根线都紧密相连共同编织出宣德时期的法律盛世
朱元璋即位后,将监察制度视为其政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监察机构。在洪武十三年,他废除了御史台,十五年又设立了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和左、右副都御史为首。这一系统负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并对各道进行巡查。
此外,朱元璋还创立了拥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对应于中央六部。每个科均设有都给事中一人和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他们负责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等职责,为皇帝提供建言献策。
在监察体系下,还设有十二道监察御史,他们负责主持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此外,对于军队行动,也设置了监军以纪功,同时对于官方的一举一动,都有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策执行得体。
总之,在明朝尤其是宣德时期,这种严格而有效的监督体系不仅保障了皇权,但也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当时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