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家之弊强调绝对服从 异议者尽诛
核心提示:《管子》说:“令虽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者也”,因此主张“(对法令)作议者尽诛”。
本文节选自《法家思想传统的现代反思》 作者:陈弘毅 原载于《中西法律传统》2002年00期
压制议论
为了把法的权威绝对化和为法的实施提供最大的保证,法家主张压制民间关于法律的议论,这便是所谓“法而不议”。
《管子》说:“令虽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者也”,因此主张“(对法令)作议者尽诛”。
《商君书》说:“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灭社稷之道也。”由此可见,法家的“以法治国”完全是由上而下的,统治者一声令下,人民便须绝对服从,像机械人一般,连议论的空间也不准存在。WWw.LSQn.cN
文化
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基本上是实行政教合一[注: 政权和神权合二为一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民众受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所支配。]的文化政策,不容许有与国家法律规范有抵触的道德、思想、文化、价值和观念的存在。用现代的话语来说,这是一种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
慎到说:“士不得背法而有名。”《商君书》说:“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韩非子》指出:“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因此要“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使“有重罚者必有恶名”。
韩非还提倡“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历史证明,法家这种以国法为唯一是非标准的、否定人类社会的道德、思想、知识和文化的价值的态度是十分危险的。对于后来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暴行,法家思想实在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