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野史秦朝罪名的反复追溯
秦朝的罪行回溯:21世纪野史探究
1、对抗皇权的罪恶。如谋反叛;泄露国家机密;随意吟诵古代诗书,挑战现代价值观;诽谤、妖言惑众;诅咒、妄言滋扰;不当发表言论;向朝廷提书信建议或拒绝执行君主命令等。
2、财产侵犯与人身伤害的罪名。秦代在财产侵犯方面主要是“盗窃”行为,其刑罚根据盗窃数量和金额来定。当时还区分为共谋盗窃(五人以上共同犯罪)和群体盗匪(聚众反抗社会秩序),后者被视为严重威胁皇权。
3、渎职罪责。一是官员失职导致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二是军事违法责任,三是司法官员渎职案件,其中包括:“见知不举”的过错,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规定,对偶语《诗》、《书》的有情节者将处死刑,对以古非今者则族灭。在律法文本中,“不直”和“纵囚”的犯罪也被明确指出:“前者指判决轻重错误,一般应重而故意轻判,或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定罪但故意放过,也就是设法减轻案情使其未达到定罪标准,从而判无罪。”此外还有因疏忽造成量刑不当的情形,即“失刑”。
4、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如《田律》中的卖酒违令行为,以及《法律答问》中逃避徭役、“乏徭”等征税逃避之举,《秦律杂抄》中逃避赋税的种种手段。
5、婚姻家庭秩序破坏的一系列 罪行。一类涉及婚姻关系,如夫妻之间殴打互残或通奸,以及私自逃离婚姻关系等。此外,还有关于家庭管理方面的问题,比如擅杀子女、私下控告父母以及卑幼对尊长进行暴力攻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