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事迹中的清朝一字断案奇谈
原告余阿吕,一个三十多岁的汉子,在清朝乾隆十七年的一天清晨,闯入广西苍梧县衙正堂,双膝跪下,用着哀求的语气呈上了一份状子。他的父亲曾经借了白银三百两给前街米店的邱以诚,但到了后来,他父亲去世,余阿吕继承家业,却发现自己的生意经营不善,一直到他母亲从箱底找出当年的借契时,他才意识到自己应该追讨欠下的债务。
李县令听取了余阿吕的诉说后,对邱以诚发出传票,让他到案。当邱以诚被带到庭前时,他否认了所有指控,并声称是余阿吅在三年前向他借钱。然而,当李县令审视了借契时,他注意到“邱”字原本应写作“丘”,因为在康熙五十九年之前,“阝”旁还没有附加在姓氏上。这表明这张借据是在之后伪造的,而不是真正存在于康熙年间。
经过一番调查和讯问,最终揭露出真相:余阿吅与其朋友朱阿良一起伪造了这张假冒伪劣的借据,以此作为诬陷邱以诚赖账的手段。他们计划用此计骗取更多的钱财,但最终却落入法律之网。
李县令对二人进行了严厉惩罚,并宣布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一字之差,即“阝”旁是否附加,这起案件得到了迅速而明确的解决,为当地人民树立了一位公正无私、聪明过人的县令形象。此事也被后人传为佳话,是一则充分展现清朝司法制度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典型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