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交错中国周代的房产税清朝的遗留
在古代的中国,房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从周朝开始就已经成为国家财政的一部分。《礼记·王制》中记载了“廛”的概念,即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这是对房产进行特殊征税的早期记录。西汉时期虽然房产税还没有独立出来,但房屋与其他财产一起作为计税对象,税率为6%。
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举报偷逃户口的人,并且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将这一政策付诸实践。当时,每发现一个偷逃户口的人,就可以获得其二分之一财产。在唐代,房产税被称为“间架税”,并且成为一个独立的_tax种,它们课以标准: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上中等1000,上下等500。但由于民众强烈反对,不到一年便取消了这个制度。
五代十国时期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重新开征过房产税,其名称为屋稅。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向城乡居民征收屋稅。在元代,被称为“生产”或按地基面积计缴纳粮食,或折钱缴纳。而清朝则有多个名词,如江南地区叫做“廊钞”、“棚租”,北京则叫做“檀输”。直至乾隆年间,这些复杂繁琐的制度才逐渐废止。
近现代阶段,在鸦片战争之后,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为解决主管治安巡捕房间经费,他们设立了所谓的“住宿捐金”。太平天国也曾采取类似的措施,对于每日每间房屋徵收3文或者7文。此外,在清光绪二十四年的改革尝试中,“凡租赁房屋,都按月租金课10%之额,以此来计算各方面收入。”但最终未能实施,而是在1901年的新一轮改革中,再次尝试并付诸实施,不过执行情况各地不同。
1912年北洋政府成立后,也沿用旧制继续征收房产稅,但名称因地区而异,有的是市政总捐,有的是特捐,有的是警捐,还有的就是普通意义上的住宿费用。这一系列对于古今房价变化及社会经济状况调整不断演变的情况,我们今天仍然能够从历史文献中窥见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