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房产税从周代到清朝的征收历程
在中国的悠久历史中,房产税的征收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据《礼记·王制》所载,“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即意味着古人已经开始对房屋征收税款。然而,在西汉时期,这种税种尚未独立存在,而是将房屋与其他财产一起作为计税对象,并以6%的比例进行课税。汉武帝为了鼓励百姓举报偷逃者,便规定查实后举报者可获得偷逃者的二分之一财产。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年),房产税首次作为独立的税种出现,称为“间架税”,其名称源于每屋两架为一间。这段时期,将长安城内居民住房作为课稽对象,其征收标准为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下等500。在民众强烈反对的情况下,这项制度很快便被废除。
五代十国时期,包括后晋、后周和宋代,都曾开征过房产tax,其名称则被称作“屋租”。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向城乡居民按季度形式分两次征收屋租。而元代则将房产tax称作“生钱”,按照地基面积计算并以粮食或折钱形式缴纳。
清代虽然房产tax名多有变,如江南地区之“廊钞”、“棚租”,北京之“檀输tax”,但最终直至乾隆年间才逐渐废止。此外,在鸦片战争之后,当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为解决主管治安的巡捕房经费,他们也会对此地征收名为“捐金”的房产tax。太平天国也曾实施类似的政策,在浙江嘉兴每日每间征3文、江苏常熟7文。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政府试图照搬租界办法,但未能持续执行;直到1901年才重新尝试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方执行情况大相径庭。在1912年的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尽管仍沿用旧制,但各地对于如何命名这项收入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叫做“市政总捐”,有些叫做特捐,有些则叫做警捐或警务费。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朝代和政府对于如何管理和收益自住土地的问题都有了不同的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