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古代房产税从周代到清朝的演变历程
在古代,中国早从周朝开始就已经征收“房产税”,这份历史悠久的税种一直延续至清朝才逐渐废止。《礼记·王制》中有这样的记载:“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西汉时期,房产税并未成为独立的税种,而是与家庭其他财产一起作为计税对象,并以6%的比例征收。当时为了鼓励老百姓举报偷逃者,汉武帝规定查实后举报者可获取偷税者二分之一财产。这一措施旨在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首次作为独立的_tax种出现,被称为“间架tax”,其名称来源于每屋两架为间。该tax对长安城内居民住房课征,其征收标准为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中等1000,下等500。但由于市民强烈反对,该tax不到一年便被取消。
五代十国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开征过房产tax,其名称为屋tax。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tax。而元代则称之为“产钱”,按房产地基面积计缴纳粮食或折成钱款支付。
清代的房产tax名多变且复杂,在江南地区被称作“廊钞”、“棚租”,而北京则叫做“檀输tax”。直到乾隆年间,这些不同的形式下的house tax才逐步废止。此外,在鸦片战争后的租界区域,由于需要用于治安经费,一些列强还会按照所谓“house donation”的方式来徵收此类款项。在太平天国期间,也曾有过类似的徵收行为。
最后,在光绪二十四年的清政府试图照搬租界办法重新实施,但最终还是没有正式实施。在1901年的确尝试了几次,但执行效果参差不齐,最终导致各地规章制度混乱。在1912年的新成立北洋政府仍然沿用旧制,但不同地区采用了不同的命名,如有的叫做"city administration contribution",有的是"special assessment"或者是"police assess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