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颜泪影中国古代房产税清朝的遗憾篇章
在遥远的过去,中国已在周朝时期悄然启幕了房产税的征收历史。《礼记·王制》的篇章中,我们可以找到那古老时代对房屋和物资征税的记载:“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然而,在西汉时期,这种税收并未独立存在,而是将房屋与家庭其他财产合并作为计税对象,其税率为6%。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举报偷逃者,不仅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得偷逃者的二分之一财产,还通过开征房产税来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并试图缩小贫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终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出现,称为“间架税”,其名称源于“每屋两架为间”。当时,这种课征对象主要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然而,由于市民强烈反对,这项新法执行不到一年便被取消。
五代十国之后,如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曾经行过房产稅,其名称则更换成了“屋稅”。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稅。在元代,则有所谓“產錢”的房产稅,它按房產地基面积计征收粮食,或折钱缴纳。而清初,随着江南地区之称为“廊钞”、“棚租”,北京则称之为“檀输_tax”。
直至乾隆年间,这些繁复多变的房产 稅才逐渐废止。在近现代,则鸦片战争后的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为解决主管治安巡捕房间经费,便开始了名叫“捐”的房品 税。这一制度也被太平天国采用,在浙江嘉兴每日每间征3文,而江苏常熟则是7文。此外,当清政府在光绪二十四年的某个时候尝试照搬租界办法,但很快就停止了;直到1901年的某个时候,他们又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
1912年的北洋政府仍旧沿用这些旧制进行徵收,只不过名字多样化,有的是名叫"特捐"有的名叫"警捐"还有的是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