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朝的土地税到清朝的房产免税中国周代的财政征收之旅
在古代的中国,房产税征收历史悠久。据《礼记·王制》记载,周朝时期就已经开始征收“房产税”。西汉时期,这种税种虽然没有独立出来,但房屋与其他财产一起作为计税对象,并且税率为6%。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告发偷逃税者,规定查实后举报者可获得偷税者的二分之一财产。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被称为“间架税”,其名称源于“每屋两架为间”。这时候,课-tax 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是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上下等分别交1000和500。
五代十国时期包括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开征过房产tax,它们被称作屋tax。在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tax。
元代则将房产tax称为“生产”,按地基面积计缴纳粮食或折钱缴纳。而清代则有多种不同的名称,如江南地区叫做廊钞、棚租,而北京则叫檀输tax直到乾隆年间才逐渐废止。
近现代里,在鸦片战争之后,当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他们还会对其中的巡捕房进行费用补助,因此会对这些区域的房屋进行所谓的"house tax"或者"捐金"的形式来征收。这一制度也曾在太平天国期间被实施,其中每日每间可以要求3文至7文不等的地租作为徵款来源。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当时政府试图照搬此法规来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未能成功执行。直到1901年的新政才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情况并不统一。1912年北洋政府成立后,也沿用旧制继续征收但名义上的分类多样化,比如有的地方叫市政总捐,有些地方则是特捐或警捐,有些地方甚至直接以户数来计算。不过,这些不同的地方性的政策导致了严重混乱,最终导致了整个系统的大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