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房产税起源从周代到清朝的演变故事
在古代的中国,房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从周朝开始就已经成为国家财政的一部分。《礼记·王制》中记载了“廛”的概念,即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这是对房产进行特殊征税的早期记录。西汉时期虽然房产税并未独立作为一项税种,但房屋和其他家庭资产一起被视为计税对象,其税率为6%。为了鼓励百姓举报偷逃税人,汉武帝还规定查实后举报者可获得偷逃者二分之一财产。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正式作为独立的tax种出现,并称为“间架税”,源于每屋两架构成间隔。当时课征标准是按房屋等级交纳铜钱:上等房屋交2000枚,中等1000枚,下等500枚。不过,由于市民强烈反对,此制度仅执行了一年便被废除。
五代十国时期包括后晋、后周以及宋朝都开征过房产_tax,它们称之为屋_tax。在南宋时代,为筹集军饷,每年向城乡居民分两次征收屋_tax。一直到清朝晚期,在乾隆年间,才逐渐废止了房产_tax。
近现代则有租界时代所产生的“房捐”——鸦片战争后的列强建立租界以解决治安经费问题。而太平天国也曾试行过类似的措施。在清光绪二十四年的尝试中,他们计划按月租金课10%但最终未能实施,而1912年的北洋政府仍沿用旧制但名称多变,有些叫做“市政总捐”,有些叫做特捐或警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