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个历史人物的故事从周代房产税到清朝废止走进中国古代财政制度的变迁
在古代的中国,房产税的征收历史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礼记·王制》中记载了“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的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早已开始对房屋征收税款。然而,在西汉时期,房产税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与家庭其他财产一起作为计税对象,并以6%的比例进行征收。为了鼓励老百姓举报偷逃税者,汉武帝还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得偷税者的二分之一财产。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首次作为独立的税种出现,被称为“间架税”,其名称源自“每屋两架为间”。当时,该课 税对象仅限于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为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下等500。这一措施因民众强烈反对很快被取消。
五代十国时期以及宋代都恢复了房产-tax 的征收,这一期间被称作“屋tax”。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将其分成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在元代,则被称为“产钱”,按照地基面积计量粮食或折现缴纳。而清朝期间,房产-tax 的名称多变,如江南地区叫做“廊钞”、“棚租”,北京则叫做 “檀输tax”。
直至乾隆年间,这些不同地域和不同的名称下的房产-tax 才逐渐废止。在近现代,由于鸦片战争后的租界建立,以及太平天国所实施的一些形式上的房捐,也体现出这一时期对于土地使用权利付费的一些尝试。但最终,最接近现代意义上的房地產稅在清光绪二十四年的尝试并未成功,但到了1901年才重新试行并实施,但执行效果各异。
1912 年北洋政府成立后,不断调整和完善了此前的各种名义上的房间贡献方式,将之整合成更符合现代概念的房间贡献体系,以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