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交错中国周代的房产税清朝的遗留故事
在遥远的古代,中国便以周朝为起点开始了房产税的征收历史,直至清朝乾隆年间,这一税种才逐渐被废止。从《礼记·王制》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那时期对房屋和物资的计税方式,即“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然而,在西汉时期,房产税并未独立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与其他家庭财产一起作为计算对象,并且采取6%的较低征收率。
为了鼓励老百姓举报偷逃纳税者行为,汉武帝还规定查实后举报人可获得偷逃者的二分之一财产。这表明,当时房产税的一大目的是解决国家因战争而面临的财政困难问题,同时也试图缩小贫富差距。唐代德宗建中四年之后,房产tax正式作为独立性更强的一个单一课题出现,被称为“间架tax”,但由于民众强烈反对,它很快就被取消了。
五代十国时期,如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继续开征过房产tax,其名称则改称为屋tax。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会将屋tax分两期,一半于上半年,一半于下半年向城乡居民进行征收。此外,还有元代所称之“产生”、“粮食”或折钱缴纳,以及清代江南地区所谓之“廊钞”、“棚租”的多样化征收形式。
最后,在乾隆年间,这些复杂繁琐且多变名义下的房产tax终于得到了废除。在近现代,由于鸦片战争后的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以此来支付治安巡捕费用而引入了新的类型:所谓的“房捐”。太平天国也曾实施类似的政策。而清光绪二十四年的尝试虽然未能持续,但最终1901年的改革付诸实践,最终导致各地执行情况参差不齐。1912年的北洋政府仍然沿用旧制,但名称有所变化,最终形成了一系列不同的户口、警捐等各种形式下的房产tax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