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官员高薪历代罕有为何仍未能养廉
——探秘世界未解之谜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北宋时期的官员俸禄之高,在历代封建王朝中是少有的。在《宋史·职官志》记载中,宰相、枢密使一级,每月俸钱三百千(即三百贯),春、冬服各绫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禄粟月一百石;地方州县官员,大县(万户以上)县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正俸之外,还有各种补贴,如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至喂马的草料及随身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皆相当可观。
宋真宗时外任官员不得携带家属,而家属的赡养费则由官府财政供应,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还有“公用钱”(即招待费),如节度使兼使相公用钱可高达二万贯,而且上不封顶,“用尽续给,不限年月”。公用钱之外,又有“职田”。诸路职官,每有职田,一般为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其余边远小县尚有一七顷。且“外官占田”,多逾往制,由佃户租种,以致于官方坐享其成。
北宋实行官员高俸制,其目的在于养廉。这在北宋皇帝及其大臣们的心目中是十分明确的。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因此,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百官养廉而不断增俸。
此前,有些士人也曾提出过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的施政纲领中就提出了:“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仅增了官俸,而且发了吏禄。王安石曾向神宗表白:“吏胥禄薄势不得不求于民非重法莫禁以薄祓申重法则法有时而屈。今取于民鲜而吏知自重此臣推行之一意也。”
然而,这样的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中的效果。在元祐三年(1088年),户部尚书韩忠彦等向哲宗奏报:“今者文武百 官宗室蕃,一倍皇祐四倍景德……而两税征商榷酒山泽利,比旧无以大过也。”结果就是“大抵一岁天下所收钱谷金银币帛等物未足以支一岁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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