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必知的历史故事中国古代早已有房产税清朝才彻底废除
在古代的中国,房产税的征收历史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礼记·王制》中就有关于“廛”的记载,这里的“廛”指的是房屋和物品,它们被作为税收对象,但物品不需要缴纳税金,只有房屋需要缴纳。这表明了在那个时代,房屋已经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财产,并且被视为一种可以征税的资源。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西汉时期,房产税虽然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房屋与家庭其他财产一起作为计税对象,被征收6%的税率。当时为了鼓励老百姓举报偷逃者,汉武帝规定查实后举报者可获得偷逃者的二分之一财产,这显示出房产税是用来解决国家战时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的问题。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tax开始作为一个独立tax种出现,被称为“间架tax”,其名称源于每个屋子都有两层楼构成所形成的一排房间。在这个时候,“间架tax”的课税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是上等房屋交2000枚铜钱、中等1000枚、下等500枚。但由于市民强烈反对,此项措施仅执行一年便取消了。
五代十国期间,即907年至979年之间,其中包括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开征过房产tax,其名称叫做“屋tax”。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tax。而元代则将此类收入命名为“生产”,根据地基面积计算并以粮食或折现金支付。
清初至乾隆末年的房产Tax变化无常且名称多样化,如江南地区称之为“廊钞”、“棚租”,而北京则叫作“檀输Tax”。直到乾隆年间,这些复杂繁琐的地方法规才逐渐废除。此外,在鸦片战争后的近现代阶段,对于租界中的治安问题,由列强建立租界进行管理并对其中居民徵收名为「house捐」(House Tax) 的额外费用。太平天国也曾实施此一制度,每日每间按3文或7文徵稅。而清光绪二十四年的试行计划因未能实施而失败,最终直到1901年才重新尝试并付诸实践。不过各地执行情况并不统一。1912 年以后建立北洋政府仍然沿用旧制但名称变更,有些地方称之為「市政總捐」,有些地方稱為「特捐」,有些則稱為「警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