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房产税演变从周代征收到清朝废止揭秘历史上房产政策的巨大转折
在中国的悠久历史中,房产税的征收与废止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从周朝开始,这种形式上的房产税就已经存在于古籍《礼记·王制》中,记载着对“廛”(即住宅)的征税,而不对其中物品进行征税。这一制度在西汉时期被进一步完善,当时房屋和其他家庭财产一起作为计税对象,并以6%的比例征收。为了鼓励百姓举报偷逃税人的行为,汉武帝还规定查实后举报者可获得偷税者的二分之一财产。
唐代初年,即德宗建中四年(783年),房产税正式成为独立的一项稅种,被称为“间架税”,其名称源自每屋两架构造所形成的一个空间。在这一时期,其课徵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则是按房屋等级不同交纳铜钱,如上等房屋交2000个铜钱、中等1000个、下等500个。然而,由于市民强烈反对,该制度很快便被取消。
五代十国时期以及宋代,都继续开征过房产税,但其名称则变更为“屋租”。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将屋租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两次征收。此外,元代的房产稅称作“產錢”,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并以粮食或现金支付清代,则有多种名词如“廊钞”、“棚租”、“檀输稅”。直至乾隆年间,这些复杂且变化无常的政策才逐渐废除。
近现代,则出现了新的情况。在鸦片战争之后,当列强建立租界并要求主管治安巡捕站经费时,便推行了一种名为“捐款”的房地产稅。在太平天国也曾实施类似的政策,其中嘉兴每日每间需缴纳3文,而常熟则需要7文。此外,在光绪二十四年的清政府尝试照搬此法,但未能实施。而1901年重新试办后的执行情况各地不一,最终在1912年的共和政体成立后,也没有彻底改变旧制。
北洋政府继承前辈,将这种形态保持至1920年代,为此期间不同的区域性管理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同地区对于这项政策也有所调整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