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房产税从周代到清朝的财富故事
在古代的故事中,中国早已开始征收房产税,从周朝到清朝,这一制度经历了数百年的变迁。《礼记·王制》中的记载显示,周朝时期就已经有了对房屋的征税,即“廛”,但并非独立的税种,而是与其他财产一起作为计税对象。汉武帝为了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将房产纳入正式的税种,并规定查实偷逃者可获其二分之一财产。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房产税作为独立税种出现,被称为“间架税”,主要课征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根据房屋等级而定,但由于市民强烈反对,不久后便被取消。在五代十国时期,如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继续开征过房产税,以屋租或粮食形式徵收。
元代则称之为“产钱”,按地基面积计征粮食或折钱缴纳。而清初至乾隆年间,房产税名多样,如江南地区称之为廊钞、棚租,而北京则叫檀输税,最终才逐渐废止。此外,在鸦片战争后的租界区,还设立了名为“房捐”的特殊形式。
直到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试图照搬租界办法再次尝试,但未能持续实施;直至1901年才重新推行并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北洋政府成立后,也沿用旧制,并且名称各异,有些地方叫市政总捐,有些叫特捐,有些叫警捐等等。但到了1912年建立新国家之后,这一传统终于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