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交错中国周代房产税的悠久传说
在遥远的古代,中国便以周朝为起点开始了房产税的征收历史,直至清朝乾隆年间,这一税种才逐渐被废止。从《礼记·王制》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廛”即市物邸舍,其税率为6%,并且当时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告发偷逃税者,将其规定为查实后举报者可获得二分之一财产。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正式作为独立税种出现,并称为“间架税”,其课征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然而,由于市民强烈反对,执行不到一年便取消。这一模式在五代十国时期如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被继续沿用,其名称变更为屋税。
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税。而元代则将房产计征粮食或折钱缴纳,即所谓的“产钱”。清代房产税名多端,如江南地区称之为廊钞、棚租,而北京则叫檀输tax。直到乾隆年间,这些复杂的制度才逐渐得到废止。
近现代,随着鸦片战争后的列强入侵,以及太平天国建立,“房捐”的概念也随之产生。在清光绪二十四年的试行方案中,将房屋按月租金课10%的比例进行征收,但最终未能实施。此后,在1901年的新政改革中重新尝试,但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最终是在1912年的北洋政府期间,仍然沿用旧制但名目繁多,有的是市政总捆,有的是特捐,有的是警捐等等,以此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