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国古代房产税从周代到清朝的历史变迁
在古代的中国,房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从周朝开始一直到清朝才逐渐废止。《礼记·王制》中就有关于“廛”的记载,这里的“廛”指的是房屋和物品,税率是6%。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告发偷逃税者,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得偷税者的二分之一财产。当时的房产税主要用于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并称为“间架税”,其征收标准是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中等1000,下等500。但由于市民强烈反对,它很快被取消了。在五代十国时期,即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继续开征过房产税,其名称为屋税。
南宋朝廷为了筹集军饷,每年向城乡居民两次征收屋税。而元代则将房产地基面积计征收粮食,或折钱缴纳。清代房产-tax-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在江南地区叫作“廊钞”、“棚租”,而北京则叫作“檀输tax”。直至乾隆年间,这些各样的房产tax-才逐渐被废除。
近现代来看,在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为解决主管治安的巡捕房经费,便于租界内征收所谓的“house tax”。太平天国也曾对此进行管理,并在浙江嘉兴每日每间征取3文,而江苏常熟则为7文。此外,还有其他地方如清光绪二十四年试行但未实施,以及1912年的北洋政府仍沿用旧制,但名称各异,有些叫做“city administration contribution”,有些则名之为特捐或警捐。这一系列变化反映了不同时代对于住宿权益与公共服务支出的不同理解与应对策略。